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她课堂”

2023-04-22 13:00:18 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得到了最大范围、最为充分的商业应用。网络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冲击着自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商标作为凝聚经营者商誉的重要知识产权资源,在互联网环境下更是成为企业竞争和防御的有力武器,重视对商标的司法保护尤显重要。

在商标权领域,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一方面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为充分有力的平台,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许多新类型商标使用方式和侵权形式。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有哪些时代新特点和新趋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她课堂”的第二套课程将由范米多法官结合案例,讲解互联网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该套课程共分为4课,将在4月13日至4月18日陆续推送,分享范米多法官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资料图片)

第8课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内容概要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

近年来,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迅速发展,其中的各类商标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归纳起来,电商平台的服务包括四种类型:一为自营服务,即由电商自行向消费者提供线上的商品和服务,并以快递方式送达消费者,由消费者直接向电商支付费用;二为联营服务,表现为平台根据与第三方的线上协议,从第三方销售商品中获得利益分成;三为仅提供在线销售平台,即电商本身不参与销售,仅为第三方提供销售信息的发布、支付、物流等服务;四是混合服务。

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形态由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决定,通常我们有两种责任承担的形态。

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提供自营、联营服务的电商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提供自营服务在被诉商标侵权时,在其无法证明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且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联营服务多指电商与第三方商家之间存在合作销售、利润分成等合作关系。某电商平台公司在提供配送、收款服务时,一并提供仓储服务并按照销售毛利比例收取费用,可以认定电商平台与销售商存在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倘若平台仅提供代收货款、运输、仓储等服务而未参与商品销售,亦未从中获得利益分成,则不属于直接侵权。

第二,间接侵权责任。电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在线销售信息平台、不参与实际销售及利润分成的情况下,也可能因存在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帮助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就损害扩大部分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1.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认定

需考虑电商是否“明知”或“应知”第三方商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合理措施。

2.就损害扩大部分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要考虑在权利人发送有效通知后,电商是否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否则需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第三方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判断

电商平台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应当进行必要的事先审查,但对其并未参与销售、分成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不负有事先的主动审查义务。但当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电商平台存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时,其仍要承担责任。

电商平台的“明知”或“应知”应包括如下方面:

1.电商平台基于自身应具备的管理信息条件、经营能力及技术可能性,未采取任何预防侵权措施及相应合理措施;

2.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栏目首页或网站页面明显可见位置;

3.电商平台通过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采取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修改等;

4.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电商平台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

5. 电商平台针对相同网络卖家的重复侵权行为或同一侵权信息并未采取相应合理措施;

6.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出售或提供知名商品、服务;

7.电商平台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因素。

总的原则,应结合平台的专业属性、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知名度、行为方式、获利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来判定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知”,进而具体判断个案中平台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酌情判定其连带责任份额。

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网络产品和商业模式的革新,也带来了网络环境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争夺和抢占。如何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妥善化解各类商标纠纷,促进广大互联网企业树立商标法律意识,健全商标战略,预防和避免网络商标侵权的发生,希望本系列课程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启发。

法官简介

【主讲法官】

范米多

范米多法官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政治处、金融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调研写作、综合行政、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自2019年进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以来,审结各类商标、专利民事及行政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合同类及侵害商业秘密等技术类案件1600余件。曾荣立个人三等功、荣获嘉奖。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编写的多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撰写的司法建议在北京市法院获奖;多次就审结的知名案件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等新闻媒体的采访。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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