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信息:诉讼费收取计算办法_诉讼费计算方法
2023-06-27 13:55:10 来源:互联网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2.5%+5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2%+55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1.5%+155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1%+405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0.9 %+505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8%+705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7%+1205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6%+22050元)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注:简算公式:标的X 0.5%+4205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5、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7、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8、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9、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0、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12、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13、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1.5%+5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1%+2550元);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0.5%+27550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1%+67550元)。
14、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5、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6、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7、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18、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19、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20、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1、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22、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3、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4、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25、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6、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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